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君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緝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君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君冠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6月30日,就
本院於114年5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易緝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
訴,惟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
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故依前
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
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