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75號
NTDM,114,易,375,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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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緯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1
59、1374、2193、298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緯宸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各罪,
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紅牌埔里好水6
300ML」之價格「560元」均更正為「80元」;證據部分應補
充「被告徐緯宸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各1份」、
「陳報狀1份」、「發票存根聯1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3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緯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行,先後數次竊取小北百貨南投店
店內商品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所為,侵害
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為接續犯論以一
罪。
 ㈡被告所犯本案5罪,各次犯罪之時間、地點均不同,顯然係基
於各別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無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良
好,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⑵坦承犯行,已至小
百貨南投店、統一超商龍巳門市、唯鑫門市將失竊物品結
清,並與告訴人李○○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⑶犯下本案之動
機、目的、手段以及竊得物品之種類及價值;⑷患有憂鬱症
、焦慮症、思覺失調等疾病;⑸於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從
事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困、家中有父母親及弟弟需要其扶養
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科刑及
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
被告涉犯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刑罰邊際效
應隨刑期遞減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犯行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6至21所示之 物;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犯行竊得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 ,均未扣案,被告雖稱其已將上開失竊物品結清等語,惟告 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羅○○均稱被告未至店內歸還或 結清商品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參(本院卷 第206、210頁),被告亦無提出具體證據,是難認被告已將 上開失竊物品結清,故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行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 物;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犯行竊得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物 ;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犯行竊得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 雖均未返還與告訴人等,惟被告已將上開失竊物品結清,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陳報狀、發票存根聯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偵卷五第73頁、本院 卷第67至69、208頁),若仍沒收,應有過苛之虞,是均不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科刑及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 徐緯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犯行 徐緯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6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犯行 徐緯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犯行 徐緯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部分犯行 徐緯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價格 (新臺幣) 數量 備註 (新臺幣) 1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80元 1 共計2,607元 (114年度偵字第63號) 2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80元 1 3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80元 1 4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80元 1 5 識別證套(直式)10入 40元 1 6 膠皮雙層識別證套 24元 1 7 夢17草本泡泡染髮乳 59元 1 8 飛利浦Typc口袋行動電源4900mAh 549元 1 9 飛利浦USB-C to Lightning手機充電線 429元 1 10 飛利浦Cto C240W PD USB3.1編織快充線 599元 1 11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80元 1 12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80元 1 13 孔雀魚飼料100g 140元 1 14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80元 1 15 螺絲貼(短)2入 207元 3 16 霓淨思舒敏修護精華 1350元 1 共計6,654元 (114年度偵字第159號) 17 霓淨思時空精華 1500元 1 18 霓淨思BB精華水 590元 1 19 達特醫膠原蛋白精華 585元 1 20 TUNEMAKER抗老彈力霜 1680元 1 21 巴黎萊雅保濕修護晶露 949元 1 22 飛利浦磁吸應急手錶行動電源 649元 1 114年度偵字第1374號 23 眼線筆 390元 1 114年度偵字第2193號 24 手機充電組 (內含有充電頭及充電線) 990元 1 114年度偵字第2987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3號114年度偵字第159號
114年度偵字第1374號
114年度偵字第2193號
114年度偵字第2987號
  被   告 徐緯宸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緯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為如下 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至11月10日間,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 在南投縣○○市○○路000號小北百貨南投店內,多次分別以徒 手竊取該店店長陳○○所支配管理如附表編號1所示數量、價 值之店內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經陳○○發現遭竊 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114 年度偵字第63號)
 ㈡於113年11月6日11時32分許至同日11時46分許,在南投縣○○ 市○○里○○○街00號寶雅南投大同店內,以徒手竊取如附表編 號2所示數量、價值之店內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嗣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保安經理林○○發現遭竊後 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114年 度偵字第159號)
 ㈢於113年11月22日21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 龍巳門市內,以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李○○所支配管理如附表編 號3所示數量、價值之店內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嗣經李○○發現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 查獲上情。(114年度偵字第1374號)
 ㈣於113年7月10日10時39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 家便利商店南投永順店內,以徒手竊取經該店店長羅○○所支 配管理如附表編號4所示數量、價值之店內商品,得手後, 未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店店長羅○○發現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 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114年度偵字第2193 號)
 ㈤於114年3月30日17時2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號統一便 利商店唯鑫門市內,以徒手竊取該店經營者賴○○所支配管理 如附表編號5所示數量、價值之店內商品,得手後,未結帳 即離去。嗣經該店經營者賴○○發現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 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114年度偵字第2987號)二、案經陳○○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李○○羅○○賴○○分別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114年度偵字第63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緯宸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㈠之犯罪事實。 3 店內、外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1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㈠之犯罪事實。  (二)114年度偵字第159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緯宸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林○○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㈡之犯罪事實。 3 店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2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㈡之犯罪事實。  (三)114年度偵字第1374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緯宸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犯罪事實欄㈢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之事實 2 告訴人李○○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㈢之犯罪事實。 3 店內、外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3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遭竊商品包裝照片2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㈢之犯罪事實。  (四)114年度偵字第2193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緯宸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犯罪事實欄㈣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附表編號4所示物品之事實。 2 告訴羅○○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㈣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㈣之犯罪事實。  (五)114年度偵字第2987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緯宸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犯罪事實欄㈤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附表編號5所示物品之事實,惟辯稱已於隔日返回統一便利商店唯鑫門市將商品結帳。 2 告訴人賴○○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㈤之犯罪事實。 3 店內、外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㈤之犯罪事實。 4 本署檢察事務官與告訴人賴○○之公務電話紀錄。 證明被告確實有返回商店並將所拿取之手機充電組結帳,告訴人賴梅櫻表示不願再追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各次竊盜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各該財物,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歸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竊得如附表編 號5之犯罪所得業已歸還告訴人,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佳妤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物品 單價 數量 備註 1 113年8月23日 17時35分許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560元 1 共計2607元 (114年度偵字第63號) 113年8月25日 12時13分許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560元 1 113年9月13日 11時49分許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560元 1 113年9月16日 16時17分許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560元 1 113年9月20日 12時1分許 識別證套(直式)10入 40元 1 膠皮雙層識別證套 24元 1 113年9月21日 17時29分許 夢17草本泡泡染髮乳 59元 1 飛利浦Typc口袋行動電源4900mAh 549元 1 113年9月26日 9時36分許 飛利浦USB-C to Lightning手機充電線 429元 1 飛利浦Cto C240W PD USB3.1編織快充線 599元 1 113年10月16日16時33分許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560元 1 113年10月29日 10時32分許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560元 1 孔雀魚飼料100g 140元 1 113年11月10日12時49分許 紅牌埔里好水6300ML 560元 1 螺絲貼(短)2入 207元 3 2 113年11月6日11時32分許至同日11時46分許 霓淨思舒敏修護精華 1350元 1 共計6654元 (114年度偵字第159號) 霓淨思時空精華 1500元 1 霓淨思BB精華水 590元 1 達特醫膠原蛋白精華 585元 1 TUNEMAKER抗老彈力霜 1680元 1 巴黎萊雅保濕修護晶露 949元 1 3 113年11月22日21時許 飛利浦磁吸應急手錶行動電源 649元 1 114年度偵字第1374號 4 113年7月10日10時39分許 眼線筆 390元 1 114年度偵字第2193號 5 114年3月30日17時20分許 手機充電組 (內含有充電頭及充電線) 990元 1 114年度偵字第2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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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