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小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小湫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其於寶雅草屯碧山店所竊物品更正
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⒈ 唇迷心醉絲絨唇霧 7ml-705 琥珀石榴 1個 350元 ⒉ heme 六色眼彩盤 9g-漢灰 1個 360元 ⒊ INTO YOU 定製啞光口紅 2.7g-SF05 1個 420元 ⒋ Za 快樂野餐眼影盤 4.8g-燕麥拿鐵 1個 340元 ⒌ Za 頰光溢彩單色腮紅 5g-野餐時光 1個 320元 ⒍ Heme 霧面打亮餅 4.7g-10SorbetIvory 1個 240元 ⒎ 媚比琳 泰迪絨霧液態唇泥 5ml-60 玫瑰茶 1個 499元 ⒏ INTO YOU 心慕與你唇蜜 2.7g-CC07 1個 420元 ⒐ INTO YOU 心慕與你水感唇蜜 3g-WG05 1個 399元 ⒑ Oenir 輕透水光唇膏 3.3g-12toasty 1個 550元 ⒒ 1028 唇唇欲凍水光唇釉 2.5g-101 杏桃果凍 1個 390元 ⒓ heme 六色眼影盤 9g-寧紫 1個 360元 ⒔ heme 極致緞光唇膏 4.3g-07Petal Pink 1個 360元 ⒕ 媚點 雪紡親膚粉餅-02 自然 1個 300元 ⒖ 帕奈兒積雪草精萃柔霧粉餅 11g-19 號亮白 1個 1,280元 ⒗ Oenir 輕透水光唇膏 3.3g-16rutina 1個 550元 ⒘ Heme 極致緞光唇膏 4.3g-03SoftPink 1個 360元 ⒙ 1028 唇唇欲凍水光唇釉 2.5g-102 肉桂果凍 1個 390元 ⒚ 媚點極上嫩妝保濕粉底霜(粉膚色) 1個 330元 ⒛ INTO YOU 心慕與你啞光口紅 2.7g-03 1個 420元 Za 經典旋轉眉筆 0.17g-BR611 深棕 1個 220元 Za 經典旋轉眉筆 0.17g-BR611 淺棕 1個 220元
二、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為圖一己之私而以附件所示之方式竊取告訴人邱紜庭、伍
彥綾所有如附件所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可
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所竊得之財物已分別發
還告訴人邱紜庭、伍彥綾,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邱紜庭、伍彥
綾達成和解或調解,及衡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95號 被 告 林小湫 (大陸地區人民)
女 26歲(民國87【西元1998】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號00樓之00 南投縣○○鎮○○路0000號00樓之0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小湫認竊盜可減輕自身精神壓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3日16時33分至37分許, 前往全家便利商店草屯虎山店(址設:南投縣○○鎮○○路000 號),竊取放置在店內、由店長邱紜庭管理之超吸油蜜粉餅 (柔膚)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20元)、Bio-咖啡萃沁涼 淨化頭皮噴霧1個(價值380元),得手後,步行離開。又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同日16時42分至17時 13分許,前往寶雅草屯碧山店(址設:南投縣○○鎮○○路00○0 號1樓),竊取店經理伍彥綾管理之以下物品: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⒈ 唇迷心醉絲絨唇霧 7ml-705 琉璃石榴 1個 350元 ⒉ heme 六色眼彩盤 9g-漢灰 1個 360元 ⒊ INTO YOU 定製霧光口紅 2.7g-SF05 1個 420元 ⒋ Za 快樂野餐眼影腮紅 4.8g-燕麥拿鐵 1個 340元 ⒌ Za 典光透裸單色腮紅 5g-野餐時光 1個 320元 ⒍ Heme 輕面打亮餅 4.7g-10SorbetIvory 1個 240元 ⒎ 媚比琳 迪絲霧感唇泥 5ml-60 玫瑰茶 1個 499元 ⒏ INTO YOU 心慕與你唇蜜 2.7g-CC07 1個 420元 ⒐ INTO YOU 心慕與水感唇蜜 3g-WG05 1個 399元 ⒑ Oenir 清透水光唇膏 3.3g-12toasty 1個 550元 ⒒ 1028 唇唇欲動水光唇釉 2.5g-101 杏桃果凍 1個 390元 ⒓ heme 六色眼彩盤 9g-寧紫 1個 360元 ⒔ heme 極致絲光唇膏 4.3g-07Petal Pink 1個 360元 ⒕ 媞點 雪紡親膚粉餅-02 自然 1個 300元 ⒖ 帕奈兒積雪草精萃柔霧粉餅 11g-19 號亮白 1個 1,280元 ⒗ Oenir 輕透水光唇膏 3.3g-16rutina 1個 550元 ⒘ Heme 極致絲光唇膏 4.3g-03SoftPink 1個 360元 ⒙ 1028 唇唇欲動水光唇釉 2.5g-102 肉桂果凍 1個 360元 ⒚ 媞點極上粉妝保濕粉底霜(粉膚色) 1個 330元 ⒛ INTO YOU 心慕與你啞光口紅 2.7g-03 1個 420元 Za 經典旋轉眉筆 0.17g-BR611 深棕 1個 220元 Za 經典旋轉眉筆 0.17g-BR611 淺棕 1個 220元 得手後,步行走出寶雅草屯碧山店。嗣因邱紜庭及時發現店 內物品遭竊,已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林小湫因而於同日17 時19分許,在寶雅草屯碧山店為警逮捕,經警於身上扣得上
開竊得物品而查獲。
二、案經邱紜庭、伍彥綾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小湫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紜庭、伍彥綾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 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商品條碼籤、商品資訊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遭竊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在全家 便利商店草屯虎山店、寶雅草屯碧山店所為竊盜犯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共二罪)。被告竊得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發還告訴人邱紜庭 、伍彥綾,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韋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