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EPAN SEREE (中文姓名:西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英文姓名「SPEEPAN SEREE」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EEPAN SEREE」。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114年度投交簡字第251號刑 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關於被告英文姓名,原記載「SPEEPAN SEREE」,惟被告之 英文姓名應為「SEEPAN SEREE」,有卷附被告之居留資料可 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SPEEPAN SEREE」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