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游淑婷
被 告 魏聖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埔金簡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