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宇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724號),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9時29
分宣示判決,茲因被告於調解期日因故未到,經本院詢問被告及
告訴人等後,被告請求再次安排調解,復有數告訴人表示有再調
解之意願,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2份可考,是本案有再轉介調解
之必要,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
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4年10月7日上午9時29
分時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