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81號
原 告 唐權承
被 告 王思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之臺東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4平
方公尺),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
㈠如附圖標示A部分(面積9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所有。
㈡如附圖標示B部分(面積9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1/2。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共有之臺東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各1/2。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
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
:請求將系爭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案如臺東縣關山地政事
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4年6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
附圖,卷第57頁,下稱附圖)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使用
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卷第15
頁)。從而,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
分割之特約,兩造既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原告訴請裁
判分割,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本文定有
明文。又法院應依共有物之性質、價值,斟酌各共有人之利
害關係,其使用之狀況及當事人之意願,分割後之經濟效用
,符合公平經濟原則,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公平
之分割。經原告於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在庭公開抽籤
,原告抽得如附圖標示B部分(卷第62頁)。是本院斟酌土
地使用現狀、當事人之意見,認由共有人依抽籤之結果定其
分得之位置,尚能符合當事人之意願並兼顧公平原則,兩造
就附圖標示A、B部分分得之位置即如主文第一項㈠、㈡所示,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 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是 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 負擔,方屬事理之平,故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