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4年度,87號
TTEV,114,東小,8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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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小字第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洪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適
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
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6
月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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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