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4年度,70號
TTEV,114,東小,70,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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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小字第70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
訴訟代理人 張允玟
黃柏元
被 告 梁李恆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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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