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56號
TNEV,114,南簡補,35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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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温存博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黃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值,不適用於估算原告所請求遷讓
返還房屋價值,惟法院就此容有不同見解,為免增加當事人困擾
,仍暫以該屋課稅現值計算應繳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按月
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部分,因原告係以月分期請求給付
,首月迄至原告起訴時尚未屆期,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
算,原告應繳裁判費8,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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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