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55號
TNEV,114,南簡補,355,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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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施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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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