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49號
TNEV,114,南簡補,349,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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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
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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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