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47號
TNEV,114,南簡補,347,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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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陳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1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訴之聲明 價額或金額 備註 第1項 293,800元 ⒈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故不適於用以估算房屋市場價值,惟法院就此容有不同見解,為免當事人困擾,暫以課稅現值計算應徵收裁判費,然此僅為權宜措施而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待承審法官依法審酌,決定是否應再補繳或退還溢繳裁判費,特此敘明。 ⒉訴之聲明第3項係以月為分期標準,故迄至起訴日為止,仍未屆期部分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⒊利息197元係以首月(期)屆期翌日即114年6月9日為起算日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為止,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合計79元。 ⒋本件暫以左欄所載價額及金額合計362,879元計算應徵收裁判費共5,010元。 第2項 41,400元 第3項 27,600元 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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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