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梨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