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44號
TNEV,114,南簡補,344,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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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
原 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梨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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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