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原 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梨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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