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36號
TNEV,114,南簡補,33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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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立仁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5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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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