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33號
TNEV,114,南簡補,333,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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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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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