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32號
TNEV,114,南簡補,332,202508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薛貴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
,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
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租賃關係存在【年租金新臺幣(下同)5498元,分12個月
按月繳納458元,本院卷第2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2期(即2個月)租金總額為準。從而,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6元(計算式:458元×2),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