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周勝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前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62,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