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92號
原 告 李俊煌
被 告 黃柔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
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