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992號
TNEV,114,南簡,992,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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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92號
原 告 李俊煌
被 告 黃柔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
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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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