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979號
TNEV,114,南簡,979,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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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簡字第9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毛泰盛

被 告 楊方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97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通 譯 郭書綺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毛泰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0,070元,及自民國114年 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840元由被告毛泰盛負擔,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毛泰盛部分: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不爭執,被告毛泰 盛認諾之。被告盡力籌措資金,最大誠意為每個月分期還款 新臺幣(下同)5、6千元,請原告體諒等語。㈡、被告楊方宗部分:伊是房東,近幾年才購買系爭房屋出租給 被告毛泰盛,對於該處實際是否有違規用電之情事並不了解 ,縱認被告毛泰盛有從事損壞或變更電度表等違規行為,亦 與被告楊方宗無關,原告依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條所定 計算方式為短收電費之追償依據而向被告楊方宗求償,並無



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用電實地調查表 、追償電費計算單附卷可稽,被告毛泰盛到庭對訴訟標的為 認諾,有如前述,從而,原告之主張堪認屬實。四、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 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 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 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 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電業 法第56條定有明文。觀諸該條立法理由為:「第1項由原條 文第73條第1項及第106條第2項整併,明定違規用電情事, 不以刑法之竊電為限。並於電業『請求損害賠償』之核算標準 中增列『用電種類』;且因違規用電係屬侵害電業權益,爰明 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得依法請求賠償損害,惟為避免 電業無限制要求賠償,故限制最高賠償額。原條文第73條第 2項移列為第2項,明確授權違規用電情事之相關處理規則, 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另依電業法第56條第2項訂定之違 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第3款規定:「本規則所稱之違規用電 ,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 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經 查,系爭房屋於112年4月27日經原告檢查用電設備時,發現 系爭電表內部構造經改造,導致電表計算失準,已符合違規 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第3款違規用電之情形,則依電業法第56 條規定,原告得向用電戶追償短收之電費。而查,本件系爭 房屋之實際用電人為被告毛泰盛(承租人),且為違規用電 之唯一受益人,被告楊方宗僅為用電戶名(出租人、屋主)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楊方 宗有何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第3款之違規用電行為,則原 告請求被告楊方宗與被告毛泰盛連帶給付27萬0,070元云云 ,為無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電業法第56條、違規用電處理 規則第6條規定,請求被告毛泰盛給付原告27萬0,070元,及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予;超逾此範疇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併予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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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