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601號
TNEV,114,南簡,601,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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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曾晨
被 告 林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王柏諭共同詐騙取得其所有線上遊
戲虛擬寶物「輪迴碑石」;兩造於民國113年10月2日為此成
立和解(下稱系爭協議),其中第4條約定:「甲乙雙方均
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就本協議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
限於簽訂本協議之時間、內容、影本及所提及之爭議事件等
)均保密,不得向任何甲乙雙方以外之人透露,違反保密條
款者,應給付他方共3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詎被告竟將
和解事實及內容告知第三人魏廷諭,爰依系爭協議第4條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和解前就跟魏廷諭講過雙方間糾紛,也有跟魏廷諭說要跟原告成立和解,雖然於和解後將伊和原告間的LINE對話截圖(該截圖有系爭協議大部分內容)傳給魏廷諭,但伊沒有惡意洩漏兩造間協議內容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甲乙雙方同意自系爭協議簽訂日起就系爭協議全部內容(包
括但不限於簽訂本協議之時間、內容、影本及所提及之爭議
事件等)均保密,不得向任何甲乙雙方以外之人透露,違反
保密條款者,應給付他方300,000元懲罰性違約金;系爭協
議第4條訂有明文。準此,若系爭協議當事人違反該保密約
定,依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應給付他方300,000元懲罰性違
約金。然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
仍得減至相當數額。
 ㈡原告就其主張前揭事實已提出和解協議書影本、對話紀錄截
圖為證(見調解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35頁),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6頁),自堪認定。原告據以
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核與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相符
,洵屬有據。然本院審酌被告所自述受損程度即「(原告認
為因為被告洩漏和解內容而受到什麼損害?)因為這件事情
的受害者大約有十幾個人,這十幾個受害者傳訊息向我詢問
和解的具體事宜,導致我覺得不舒服,生活受到影響,所以
受到損害」(見本院卷第26頁),認該約定違約金額過高,
應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30,000元,較為適當。
 ㈢被告於本件對原告應負債務未定給付期限,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7日(見調解卷第5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
,及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非有
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判決,原告勝訴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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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