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246號
TNEV,114,南簡,246,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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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益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昱宸等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萬1,55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黃昱宸、鄒德
偉、劉依涵應分別給付上訴人人民幣2萬5,000元、人民幣2
萬5,000元、美金1萬5,000元,及均自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㈠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被上訴人黃昱宸、鄒德偉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各給
付上訴人人民幣2萬5,000元;⒋被上訴人劉依涵應於附表二
所示日期,各給付上訴人美金2,500元。其中人民幣2萬5,00
0元部分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日即民國114年8月5日臺灣銀行
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18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
0萬4,625元;美金1萬5,000元、2,500元部分則均以上訴人
提起上訴之日即114年8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
賣出匯率29.97計算,折合新臺幣分別為44萬9,550元、7萬4
,925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金額加總,合計為新臺幣166萬1,175元【計算式:(104,
625元+104,625元+449,550元)+(104,625元×3次×2人)×+
(74,925元×5)=1,661,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萬1,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命其補
正,並應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一:
編號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 1 114年6月15日 人民幣25,000元 2 114年12月15日 人民幣25,000元 3 115年6月15日 人民幣2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 1 114年5月30日 美金2,500元 2 114年6月30日 美金2,500元 3 114年7月30日 美金2,500元 4 114年8月30日 美金2,500元 5 114年9月30日 美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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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