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羅恭長(原名羅宗哲)
被 告 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老受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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