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23號
TNEV,114,南小補,32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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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正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18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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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