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15號
TNEV,114,南小補,315,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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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15號
原 告 陳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霖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1元【
計算式:16,000元+民國113年12月24日至114年7月3日起訴時之
利息421元=16,42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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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