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永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6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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