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輝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
42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另被告蔡輝雄已於民國113年9月24
日死亡。原告若仍欲進行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