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05號
TNEV,114,南小補,305,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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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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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