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02號
TNEV,114,南小補,30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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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時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原告之經理業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變更登記為李雯
玲,應依法承受訴訟,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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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