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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