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284號
TNEV,114,南小補,284,202508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王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STRONG ADAM CHARLES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