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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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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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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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郁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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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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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陳明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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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9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賴晉堃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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