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956號
TNEV,114,南小,956,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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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9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宜融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張芝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8 月11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十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34元,及其中新臺幣57,497元,  自民國114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43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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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