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950號
TNEV,114,南小,950,20250815,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湘芸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吳家穎即吳怡萱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11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