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黃宇蓮 住○○市○區○○路○段00號
被 告 郭幼菁 住○○市○○區○○路0 段00號11樓之
2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7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34元,及其中新臺幣71,176元,自民國113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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