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928號
TNEV,114,南小,928,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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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黃宇蓮  住○○市○區○○路○段00號
被   告 郭幼菁  住○○市○○區○○路0 段00號11樓之
            2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7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34元,及其中新臺幣71,176元,自民國113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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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