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8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陳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31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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