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480號
TNEV,114,南小,480,2025080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陳育萱
被 告 陳偉翔

法定代理人 林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同法第78條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9日以114年度南小字第480號宣示判決原告全部
勝訴,判決主文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96元 ,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惟上揭判決中,未諭 知兩造間訴訟費用之負擔,裁判顯有脫漏,爰依職權補充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