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76號
TNEV,114,南小,176,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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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涂揚智

被 告 余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
符合刑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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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