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A男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陳秉義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