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關宇宏
被 告 王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0800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8911元自民
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