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069號
TNEV,114,南小,1069,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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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蔡佩姍
被 告 張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12日上午 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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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