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住同上
被 告 蘇嘉慧 住嘉義縣○路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8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5元,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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