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49號
原 告 葉柏辰
被 告 李秉灃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0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14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45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