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027號
TNEV,114,南小,1027,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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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送達處所同上
      尚宗平  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街000號
被   告 宛麗虎  原住○○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
           4樓之2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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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