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010號
TNEV,114,南小,1010,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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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住○○市○○區○○○街000號
      黃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被   告 黃財堂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1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通 譯 吳明儒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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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