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誌陽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話費事件,
聲請人自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其對於相對人之電信
費用債權新臺幣28,909元,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向法
務部○○○○○○○○○○○函詢結果,相對人並無調解意願,有本院
出庭意願調查表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故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應以
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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