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14年度,36號
TNEV,114,南勞簡,36,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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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洪敏智


被 告 阮明識翔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36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 8月 4日下午 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90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7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提出本院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  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執行命令、存證信函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4 年司執字第5968號執行卷核對屬實,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  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三、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  四、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勞動法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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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