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14年度,29號
TNEV,114,南勞簡,29,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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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楊翰杰
被 告 台南昆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illiam Cavendish Bentinck


被 告 黃建宸

詹嘉皓(即C.H. Chan)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0月起受僱於被告台南昆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騰公司),被告甲○○(職位:
經理)、乙○○(職位:廠長)均為原告之主管。被告甲○○、
乙○○職權打壓、惡意孤立原告,構成職場霸凌。被告甲○○於
113年11月19日在line工作群組說要直接開除原告;被告甲○
○於113年12月17日在工作群組傳送原告在無塵室蓋印章之監
視畫面,留言「@zed(即原告)別再給我看到在無塵室使(
誤繕為「請」)用印章,講過多少次,聽不懂?」,但原告
不曾因此事被指摘或開立警告單;原告於114年3月22日離開
產線一個小時,事後被稽核出來,原告跟主管反應拉肚子
廁所,原告確實沒有跟主管報備這件事情,原告有簽警告單
,主管卻要求原告要每日提交工作日報;包括被告甲○○、乙
○○在內之4位被告昆騰公司主管於114年4月23日在被告昆騰
公司會議室約談原告,被告甲○○拍桌咆哮,指控原告工作不
力,卻無法具體指出違反何項公司規定,原告錄影到一半,
表示身體不適,但未獲正面回應,仍持續至11點多,被告甲
○○、乙○○上開行為係對原告差別待遇及霸凌致原告精神受創
,有憂慮、焦慮症狀而就醫,應負賠償責任,被告昆騰公司
對於上開職場霸凌行為未為妥善處理,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醫療費用
新臺幣(下同)900元、精神慰撫金350,000元。並聲明: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0,9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起訴及後續補充所謂被告等有何「侵害」事
實云者,無非係指公司主管要求原告提供「工作日報」、11
2年12月17日於群組指稱原告多次於無塵室用印章、112年11
月19日稱再犯即開除,以及114年4月23日主管約談時對原告
拍桌怒斥導致其身體不適等情云云。然被告等之行為顯然均
為被告昆騰公司主管對原告之工作指示與要求,未有原告所
主張之職場霸凌行為。其中要求原告每日提供「工作日報」
,係因原告工作表現經常出現問題,公司主管認有要求原告
具體填具每日工作内容回報之必要,以供管理考核,況被告
昆騰公司當然可視每位員工表現而給予要求,並無所謂差別
待遇或有何不當情形。至於在「無塵室」内對於工作流程與
禁止事項之要求當然更為嚴格,公司主管明確指出原告所違
犯之事項,並無顯然之違法或不當之瑕疵。又其餘公司主管
之用語或針對原告所召開之約談會議,均未逾越雇主或主管
下屬指揮監督之職權範圍,縱有公司主管依其主觀對原告
工作態度與問題表達相關意見之情況,然其措辭並未過激或
有以侮辱與人身攻擊字眼攻訐原告,綜合考量當時情境與兩
造關係,佐以對話情境與上下文,亦難認為被告等人當時係
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而為言論,或有侵害原告人格權
、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益,達逾越社會通念上可容許之程
度,自難認為被告等有原告所指職場霸凌,或有何侵害原告
精神、名譽、工作權之侵權行為。且原告提出之「心永康身
心精神科珍所」診斷證明,縱或屬實(假設語氣),惟是否
即與原告所指摘之被告本件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亦未據原告負舉證證明之責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自111年10月起受僱於被告昆騰公司,被告甲○○(職
位:經理)、乙○○(職位:廠長)均為原告之主管。
(二)原告與被告甲○○(下稱黃)於113年11月19日在line工作
群組對話:
   原告:那天很忙,這個零件沒量到,我印象中都有正常作
      業量測。
   黃:那你就是又是事前量,再看到一次我就直接開除你。
     QA跟我反應很多次了,Supervisor沒跟你說嗎?
   原告:我那天沒有事前量。好,我以後只要量不過我就跟
      supervisor反應,看他要怎麼處理。
   黃:就去反應,其他一樣量不過嗎?沒有事前量,那就是
     跳步驟不是?那icoa怎麼有data的?
(三)被告甲○○於113年12月17日在工作群組傳送原告在無塵室
蓋印章之監視畫面,留言「@zed(即原告)別再給我看到
在無塵室使(誤繕為「請」)用印章,講過多少次,聽不
懂?」。
(四)114年3月22日原告離開產線一個小時,事後被稽核出來,
原告跟主管反應拉肚子去廁所,原告確實沒有跟主管報備
這件事情,原告有簽警告單。
(五)訴外人蔡慶隆於不明期日傳送line訊息「上頭決定:從禮
拜六開始,持續一個月,下班前要將你今天做的工作,發
email給我、建宸、廠長(即被告乙○○)、阿玄。」予原告
。      
(六)原告於114年4月22日至心永康身心精神科診所就診,經診
斷「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失眠」,診斷
證明書醫囑記載「個案自述遭受職場霸凌之影響,導致壓
力過大,因上述診斷,至本院門診就醫,建議持續追蹤治
療。」。原告於114年4月22日、同年月29日至心永康身心
精神科診所就診,共支出醫療費用900元。
(七)包括被告甲○○、乙○○在內之4位被告昆騰公司主管於114年
4月23日在被告昆騰公司會議室約談原告(下稱系爭約談
),被告甲○○等同意原告就約談過程錄音及錄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職場霸凌於勞動、職安法規中並無定義,一般是在工作場
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冒犯、
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
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
之身心壓力。但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
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
,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
職場霸凌。是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
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
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
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
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
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
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二)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二)、(三)所示,被告甲○○於11
3年11月19日、同年12月17日均針對原告之工作問題,明
確指出原告缺失之處,屬被告甲○○對原告工作上之要求,
係就原告工作缺失應改進之處給予建議,所為顯係正常之
工作督導。另原告於114年3月22日離開產線一個小時,事
後被稽核出來,原告沒有跟主管報備離開產線一個小時,
原告因此有簽警告單,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昆騰公司
因原告之上開工作問題,為管理考核原告之工作狀況,而
要求原告每日提供工作日報,尚難認有何不當情形。包括
被告甲○○、乙○○在內之4位被告昆騰公司主管於114年4月2
3日在被告昆騰公司會議室約談原告,被告甲○○等人同意
原告就約談過程錄音及錄影,均業如前述,依原告提出之
約談過程之錄音譯文觀之,被告甲○○等人係依其等對原告
工作態度與問題表達相關意見,然其措辭並未過激或有以
侮辱與人身攻擊字眼攻訐原告,綜合考量當時情境與兩造
關係,尚難認為被告甲○○等人係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
的,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
之法益,已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
(三)原告於114年4月22日至心永康身心精神科診所就診,固經
診斷「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失眠」,但
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記載「個案『自述』遭受職場
霸凌之影響,導致壓力過大,因上述診斷,至本院門診就
醫,建議持續追蹤治療。」,業如前述,可見該診斷證明
書係依原告之自述而為「個案遭受職場霸凌之影響,導致
壓力過大」之記載,尚難依此即認原告「伴有混合憂鬱情
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失眠」係因遭受職場霸凌所致。綜
上,原告主張其受被告甲○○、乙○○職場霸凌致「伴有混合
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失眠」,尚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受被告甲○○、乙○○職場霸凌致「伴有
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失眠」,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50,9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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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昆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