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葉珮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合春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劉佳豪 住同上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 8月 5日下午 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 萬3050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 萬6355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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